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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510新聞稿安胎休養與懷孕改調工作 雇主不得拒絕

母親節即將到來,勞動部「台灣就業通」彙整職場婦女相關勞動權益,台灣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已超過5成,為鼓勵職場女性踴躍成家育兒,女性勞工從懷孕開始,即可享有5天有薪產檢假,另為安胎休養提出請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同時,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近年來結婚率下降與育齡延後的情形日益明顯,也使得少子化問題加劇。根據內政部統計數據顯示,新生兒出生率在106年甚至達到7年來的新低,也引發各界重視。


為了讓孕媽咪安心生產與產後調養,《勞動基準法》第50條明訂,女性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8星期,受僱工作滿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工資減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其配偶也享有5天的有薪陪產假,以便照顧產婦與新生兒。


回到職場的勞工媽媽們,只要有2歲以下子女需親自哺(集)乳,雇主應每天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時1小時以上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30分鐘。撫育未滿3歲的子女,可向雇主要求調整工作時間,或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不得要求報酬。


至於實質補助方面,《勞工保險條例》則明確規範生育給付為60日,且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另外想親自撫育、陪伴孩子成長的父母,亦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而就業保險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可適度補貼家中經濟,只要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平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都可申請,給付金額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每名子女最長可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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