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00126新聞稿 去年7成勞工對工作滿意 4成有加班 近4成企業對加班給付一律給加班費 農曆春節將至 勞動部說明出勤與工資給付規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六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公布109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結果,7成1勞工對整體工作滿意,4成3勞工近1年有加班,其中有加班之平均每月加班時數為14.9小時,勞工服務單位對加班給付方式以「一律給付加班費」占39.5%最高。
為了解勞工工作狀況、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及職涯規劃等情形,勞動部以參加勞保之本國勞工為調查對象,按年辦理「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9年計回收有效樣本4,215份。
勞動部調查指出,109年勞工對整體工作感到滿意的比率為71.2%,較108年上升0.9個百分點,其中對整體工作感到滿意者之各項滿意比率中,以性別工作平等之97.8%最高,同事間相處與友誼之95.5%居次,工作場所之94.2%居第三。對整體工作感到不滿意者之各項不滿意比率,以人事考核升遷制度之74.6%最高,其次工資66.4%,工作負荷量之57.1%居第三。
調查指出,去年有43.8%的勞工有加班,較108年下降2.5個百分點,其中有加班者之平均每月加班工時為14.9小時,較108年減少1小時。勞工加班後每次均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者占87.6%,較108年減少2.9個百分點,其他12.4%曾經沒有領到加班費或換取補休者。
調查顯示,109年勞工服務單位對加班給付方式以「一律給付加班費」占39.5%最高,其次為「可選擇加班費或補休」占37.6%,「一律給予補休」占9.5%居第三。按員工規模別觀察,199人以下事業單位皆以「一律給付加班費」比率最高,介於41%~48%,20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以「可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比率最高,介於45%~55%。
至於109年勞工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電話、網路、手機App或Line等通訊形式交辦工作占22.9%,較108年增加0.9個百分點,當下即執行工作者占12.4%,與108年持平,平均每月實際執行工作時數為5.1小時,則較108年減少1.3小時。
農曆春節將至 勞動部說明出勤與工資給付規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六日臺北報導】農曆春節將至,勞動部說明,春節期間出勤與工資相關規定。勞動部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110年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於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黃維琛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0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黃維琛指出,勞資雙方如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勞動部舉例,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10日(星期三)及2月13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2月11日至12日(星期四至星期五)及15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2月14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例假出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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