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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503新聞稿30人企業採變更加班時數等彈性措施監委調查女性外勞遭性侵案 促政院勞動部檢討

針對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勞動部提醒,應在彈性措施前一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3月1日實施,其新增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7休1例假可挪移、輪班間隔11小時、加班時數換補休與特休假可遞延等,其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公告後的行業,例假7休1可挪移,形同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不違法;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上述行業經勞動部公告後,企業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30人以上企業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才會生效。


勞動部指出,已於官網首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例假(7休1)例外調整」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事業單位依新修正規定須報備查(即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始完備法定程序者,可利用該「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填報備查,比書面報送更為便捷。


勞動部表示,僱用勞工30人以上企業,如實施彈性措施,最遲在前1日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


勞動部提醒,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在總公司辦理備查時註明是分公司實施即可,由於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在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要檢查時,可查詢即可一目了然知道該公司實施狀況。


勞動部說,30人以上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之彈性措施時,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監委調查女性外勞遭性侵案 促政院勞動部檢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三日臺北報導】監察院2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針對「在台女性勞工遭性侵害案件,嚴重損及女性勞工人權及安全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正視該問題,並請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應予檢討改進。


 監委王美玉指出,在台外籍勞工已逾67萬6千餘人,統計顯示自101年至107年2月通報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案件人數計633人,每年在台女性勞工發生百餘起遭性侵害之通報案件,其中七成以上屬家庭看護工通報被害,近六成屬上司與下屬關係。
 王美玉說,外籍勞工入境後面對許多困境,且在權力關係的不平等之下,中途中止契約困難,致遭性侵害時,多數選擇「隱忍」或「逃逸」,實務上也發生部分女性外籍勞工為轉換雇主而「謊報」遭性侵害情事。


 王美玉表示,據統計指出,外籍勞工遭性侵害性騷擾時,向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為大宗,而外籍勞工遭性侵害被害前,通常曾被加害人性騷擾,但勞政人員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欠缺敏感度,往往會將申訴案件定位為勞資爭議案件,未正視及處理。


 王美玉指出,為保障外籍家事勞工的勞動權益及人身安全的保障,並建立有效處理機制,勞動部應將人身安全保障納入家事勞工保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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