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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305新聞稿 配偶在國外生產員工可否請陪產假 勞動部:提證明 依法有5天陪產假 勞動部續辦免費入廠輔導服務 雇主或工會可提出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五日臺北報導】有雇主詢問,勞工配偶在國外生產,無法親自陪同在側照顧,能否請5天陪產假?勞動部5日召開法規會討論,多數委員認為依法規條文,雖配偶在國外生產,只要勞工能提出證明,如屬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身分、生產分娩證明,雇主就應依法給予5天有薪陪產假;勞動部近期將會發給地方政府通函說明。


根據性別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其薪資照給。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5日請陪產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由於目前疫情持續,各國邊境管制,有雇主來函反映,員工其配偶在國外生產,員工無法出國陪伴,不知陪產假是否應照給?


黃維琛說明,今天在法規會討論有2種意見,其一是依立法意旨,當初立法給予陪產假,是希望配偶能親自在旁參與照顧嬰兒,現在疫情因素無法出國照顧,陪產假就無實質意義;其二是依性平法條文來看,法條並未說一定要親自在旁照顧,以往只要在分娩前後15天擇定5天都可請陪產假,不能因為無法出國親自陪伴就不給假,且也可用通訊軟體視訊陪伴,也需花時間去採買相關用品,認為只要提出證明,雇主就應依法給假。


黃維琛表示,雖然配偶在國外生產,無法親自照料,但是多數委員認為仍應給5天有薪陪產假,因此近期進行法制程序作業,將會發函給雇主與通函給各地方政府說明。


勞動部續辦免費入廠輔導服務 雇主或工會可提出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指出,團體協約內容對於雇主事業也是有所助益,例如同意實施延長工時或彈性工時的約定,讓企業經營獲得適度彈性;和平義務條款的約定,避免爭議行為的發生而對營運造成影響,今年將持續提供免費入廠輔導服務專案,並追縱輔導個案協商情形,以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現況提供更適合建議及協助,有意願的事業單位或工會可與勞動部洽詢。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團體協約法》修正施行已近10年,經統計截至109年12月底,團體協約有效件數已達821件,比較108年同期為772件,成長率為6.3%,團體協約簽約數量持續成長,產業別非常多元,分布在製造業、教育產業、金融及運輸業等。


王厚偉說明,我國團體協約的簽訂內容,包括優於勞動法令的勞動條件或是利潤、盈餘分享,以及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等,在經過雙方協商取得共識後,都已具體納入團體協約中。王厚偉舉例,優於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基準的協約內容像是有「員工子女(結婚、訂婚擇一)給予1日,薪資照給」的主婚假;利潤分享條款例如有「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災變,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時,仍應給付工資,而如乙方會員為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仍須工作時,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甲方年度如有稅前利益,應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等。


還有工會同意權,如「甲方除特殊專業需要聘僱外籍人員外,未經乙方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勞工」等;工會安全條款例則有「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非會員員工就本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非會員員工支付乙方章程所訂費用予乙方者,不在此限。」


王厚偉強調,團體協約的簽訂,目的在穩定勞資關係,確保勞資雙方彼此權益,今年也將會持續提供入廠輔導服務專案,並追縱輔導個案協商情形,以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現況提供更適合建議及協助,有意願的事業單位或工會可電洽勞動部(02)8590-2826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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