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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427新聞稿勞動部擬108年實施全面線上申辦勞動部重申外勞一出一入原則 違者罰鍰廢聘

勞動部建置線上申辦系統,自105年1月1日開辦至今,僅剩營造業微量案件無線上申辦;勞動部擬108年採全面網路線上申辦,雇主親辦或委託仲介申辦外勞案件,除有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才可例外,目前規畫實施初期將會有3個月緩衝期,緩衝期間線上、書面皆可,緩衝期後一律線上申辦。


勞動部指出,據統計107年線上申辦比率已達87.4%,顯示雇主或所委任之就業服務機構已日趨習慣採用線上申辦系統送件。


勞動部說,全面線上申辦其申請工作類別包括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製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申請項目則有外國人初次招募、重新招募、遞補許可、入國引進、聘僱許可、接續聘僱、轉出、延長轉出、離境備查、行蹤不明通報、補發、資料異動之申請案。


若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如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有正當事由者得不受限制。


勞動部說明,考量雇主配合法規規定之過渡及預備時間,將自法規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施予3個月緩衝期,於緩衝期間內得採線上、書面雙軌方式申請,惟自緩衝期迄日後即不受理書面申請,並通知改採線上申辦方式送件申請。


另非採線上申辦者,如涉有申請期效疑義者,將個案認定其申請日期。如雇主書面送件涉申請授益計算(如:家庭類醫療診斷60日有效期間或國內求才證明60日效期),將以書面送件申請日期認定,以維雇主權益。


針對雇主之申請案採書面送件,勞動部指出,將通知改正以線上申辦系統送件,考量前揭申請案並未進行實質審查,爰不收取前揭申請案之審查費,並於通知函內容加註「本案已繳交之審查費得於他案運用」相關說明。


對雇主聘雇外勞案件全面採線上申辦有意見者,可於5月15日前以書面寄至電子信箱:anne@wda.gov.tw。


 

勞動部重申外勞一出一入原則 違者罰鍰廢聘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廿七日臺北報導】近來發現有雇主誤用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在原聘雇外勞未出境前,就持函引進聘雇新外勞入國;對此,勞動部重申,雇主應遵守外勞一出一入原則,若新、舊外勞同時在台,雇主將違反就服法及相關規定,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將依1:1比例廢止名額。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再依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二款及第2目,家庭類以外之雇主,得依程序於原聘雇外國人聘僱期滿並遵期出國後,或於原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向勞動部提出新聘雇外國人入國引進申請。


勞動部說明,近來常有雇主因誤用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在原聘雇外勞未出國,或是行蹤不明未滿6個月,抑或是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之聘僱許可未生效前,即持函引進聘雇新外勞,將會影響雇主權益。


勞動部提醒,原外勞有上述情形者,雇主勿以原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或聘雇新外勞,否則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及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雇主將被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依就服法裁量基準規定依1:1比例廢止招募許可名額並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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