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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426新聞稿_106年勞資爭議仲裁 新北市受理30件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推行勞資爭議仲裁制度,106年共受理30件,為全國總案量39件的77%,其中6件做成仲裁判斷,16件和解,8件不受理或撤案,協助勞工爭取金額累計達228萬元。


勞工局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調解」及「仲裁」,均屬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的一環,其中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一方提出申請即可辦理,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可以一方提出申請,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才能成案,但若作成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若在程序中和解,也等同調解成立效力。


勞工局進一步分析,30件仲裁案中有16件達成和解,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仲裁案件中仲裁人所扮演的角色類似法官,具有獨立審判空間,若爭議案件在法律關係明確且合理範圍內,仲裁人在仲裁判斷前可透露心證,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加速解決爭議。


勞工局長許秀能表示,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勞工爭取權益除可透過法院訴訟,也可透過「仲裁」程序。因訴訟通常耗日廢時,除須負擔高額訴訟費用外,還必須前往資方營登所轄法院開庭;而「仲裁」除了開會地點在勞工局,且法定處理期程僅45至79天,且無須負擔費用,所以勞工局積極宣導「仲裁」制度,增進勞資雙方申請意願,去年亦將促成合意仲裁案件數量,列為調解人及委外民間團體的評量指標。


106年度申請仲裁案件中,爭取金額較高案件為勞工在藥局擔任藥師期間,雇主每周僅讓勞工休息一日,未依法給予休息日、國定假日及平日加班費,經仲裁後,雙方合意就請求權期間加班費爭議以35萬元達成和解。另有2件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加班費、預告期間及資遣費等爭議,因雇主均未出席仲裁會議,仲裁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一方辯論判決規定,直接作成仲裁判斷,認定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各約5萬及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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