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005010新聞稿 權宜船涉及人口販運 監委糾正漁業署 建議訂定檢查法源 確實移送權宜國裁處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十日臺北報導】美國每年提出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一再提及我國權宜船對外籍漁工勞力剝削的問題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所提出的調查報告,除對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進行糾正外,也要求行政院應針對權宜船檢查法源不足等問題,督導相關部會改進。
漁業署統計,截至今年3月30日止,我國權宜船數計241艘,並有增加的趨勢。監委調查報告指出,萬納杜籍「大旺號」與「金春12號」均為臺灣人投資經營的非本國籍漁船,即俗稱權宜船,其分別於2020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因疫情期間無法適用權宜船漁工入境的最新規定,仲介公司人員安排外籍漁工住在宿舍,門被反鎖遭限制行動自由,但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漁業署都未就仲介公司有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進行調查。另外,移民署將漁工違法安置在機場管制區內,期間達20天,監委也認為有疏失。
調查報告並提出本案尚有「欠缺權宜船檢查法源」、「10年來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及「加強與國際合作」等事項。監委指出,目前「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都未研訂權宜船的勞動權益相關法令,交通部的港口國檢查不包括漁船,且漁業署不是人口販運的責任通報機關,以致漁業署針對「大旺號」、「金春12號」被指控強迫勞動情事,僅能以函請高雄地檢署偵辦,無法執行行政檢查,應檢討改進。
近年來政府為解決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去年12月已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第2條及第6條,規範我國人不得利用權宜船從事人口販運等行為,如果違反,漁業署得廢止投資經營權宜船許可。2016年至2020年11月底止,勞動部1955專線受理遠洋外籍漁工申訴案件總計278件。
監委表示,近3年來疑似涉及或經舉報涉嫌人口販運遭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共計13件,當中包含「大旺號」、「金春12號」兩艘權宜船,但10年來卻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行政院應督導漁業署、勞動部等機關,重新審視權宜船勞力剝削的管理機制,並督導外交部、漁業署、勞動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加強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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