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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5014新聞稿 截至4月底 43萬名移工期滿原雇主續聘 疫情期間 補行申請程序不以一次為限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提醒,雇主辦理期滿續聘應在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最晚可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程序,依規定補行申請續聘同一移工僅限1次,不過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補行申請程序則不以1次為限。

 

勞動部自105年11月起推動移工期滿續聘措施,移工於聘僱期滿後無須出國就可以繼續留臺從事工作。

根據統計,截至110年4月底止,移工期滿由原雇主期滿續聘總人數有43萬841人,其中家庭類有14萬1,508人,印尼有11萬425人、菲律賓1萬9, 581人、越南1萬1,207人與泰國295人;產業類則有28萬9,333人,越南10萬7,654人、菲律賓9萬8,900人、印尼4萬2,516人與泰國4萬263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指出,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為減少移工跨境流動,避免擴大傳染風險,勞動部鼓勵有繼續聘僱需要的雇主續留任移工,以減少疫情期間雇主招工不易而導致用人空窗期。

 

陳昌邦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3規定,雇主辦理移工期滿續聘,應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因故無法在法定期間申請時,雇主仍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就同一名移工,補行申請以1次為限。

 

陳昌邦指出,考量疫情緣故,原聘僱許可屆滿且預計出國的移工,如為配合防疫政策及雇主用人需要而願意續留工作,而已逾申請期滿續聘期限且受限補行申請次數,而無法期滿續聘需返國者,如經雇主舉證逾期申請係屬不可歸責事由,勞動部將依個案事實認定處理。

 

勞動部表示,雇主辦理移工期滿續聘,須於原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尚須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並須填寫申請書、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以及檢附經勞雇雙方簽署合意續聘證明,即可順利辦理期滿聘僱作業。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目前實務雇主辦理期滿續聘作業,經退請補正常見原因包含雇主尚未取得有效招募許可函(含有效入國引進許可函)、未檢附「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證明書」及相關申請書表應備文件等資料填寫不正確或未簽章。

 

勞動部提醒,為使申請作業順利,避免因文件缺漏退件而延長期滿續聘辦理時程,請雇主於送件前務必確認,並檢視申請書表相關欄位資料是否正確填寫及用印,及相關應備文件是否已備妥,如有疑問可撥打專線服務電話02-89956000洽詢,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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