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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602新聞稿 全台仲介有1,628家 外國仲介543家 居留業務納入就服事項 代辦不可另收費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二日臺北報導】仲介業者注意!勞動部公告修正仲介許可及管理辦法,針對就業服務事項新增代辦居留業務,仲介接受藍領移工委任代其辦理居留業務,其費用包含在每月服務費內,不可另外加收代辦費用,違法者將依超收費用金額處10至20倍罰鍰,同時最重將停業1年。

 

根據統計,截至110年3月止,全台仍在營業的仲介有1,628家,其中分布台北市有248家、新北市有225家、桃園市229家、台中市296家、台南市100家、高雄市199家、金門縣2家及其他縣市有329家。另外,6個主要外勞來源國中,現有外國仲介共有543家,其中印尼仲介家數最多有188家,其餘依序是越南187家、菲律賓有94家、泰國有73家、馬來西亞仲介有1家,蒙古0家。

 

勞動部110年6月2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1條條文,110年6月4日起生效。

現行規定就業服務事項包括,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勞動部說明,為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權益,修法將外國人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居留業務,納入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勞動部指出,仲介協助事項以是否為「就業服務業務」區分,若是屬於就業服務業務性質就包含在每個月服務費中,就不可向移工額外收費;至於其他服務契約是否有約定免費提供,若沒有約定免費提供,則由仲介與移工自行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勞動部提醒,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仲介公司若違反規定,除依超收費用金額10倍至20倍罰鍰外,最重可停業1年。
另外,現行仲介服務藍領移工需簽訂書面契約,這次修法增列從事本法第46條第一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之適用對象,如雙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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