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00607新聞稿 疫情三級警戒期間 暫緩移工轉換6/6生效 雇主資格取消或移工遭性侵暴力仍可轉換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七日臺北報導】指揮中心5日宣布疫情警戒三級期間暫緩移工轉換,勞動部近日發函說明處理原則,自110年6月6日起,申請轉換不予核准,申請接續聘僱則暫停受理,另申請期滿轉換暫停受理,已申請還未拿到許可函則不予許可,不過雇主可於原聘期限屆滿前,改與原外國人合意,申請期滿續聘;至於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關廠、歇業,或是外國人因雇主致性侵害、暴力等仍可辦理轉換事宜;公文尚在簽辦中,最晚8日公告。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5日新聞記者會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人依就業服務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並自110年6月6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110年6月6日起暫緩對外國人及雇主合意轉換、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等程序,有相關規範,如下:
(一)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自110年6月6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均不予核准。110年6月5日前,已經勞動部核准轉換,且仍於有效轉換期間內,但尚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者,暫停計算轉換期間。
(二)申請接續聘僱:雇主與外國人於110年6月6日後始合意接續聘僱者,暫停受理申請;提出申請者,勞動部將不予核准轉換,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三)申請期滿轉換:自110年6月6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均不予許可。另雇主得於原聘期限屆滿前,改與外國人合意,申請期滿續聘。
勞動部指出,在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外國人有遇到下列情況就服法第59條第1至4款規定,包括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仍可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三級警戒期間仍可辦理轉換事宜,包括雇主違反就服法或相關規定;或外國人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情事;或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情形,且經勞動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者。
另外,外國人於110年6月5日前,已經勞動部依就服法第59條、雇聘辦法第28條之4及轉換準則規定許可期滿轉換者,在疫情三級警戒期間仍可辦理轉換。
勞動部強調,雇主及外國人經勞動部核准轉換者,應依指揮中心規範及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於一定期間安排所接續聘僱之外國人1人1室,落實工作場所及住宿空間分流,強化外國人生活管理,保持社交距離,及協助向外國人宣導勤洗手、個人衛生習慣及非必要不要外出,並注意外國人健康狀況,有相關症狀或接觸史時應協助就醫或篩檢,以加強防疫措施,維護社區防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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