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00608新聞稿 疫情警戒三級期間 暫緩產業類移工調派 人道考量 家庭看護工與幫傭仍可調派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八日臺北報導】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勞動部發函表示,自110年6月6日起至疫情警戒第三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調派變更移工工作場所,包括製造業、營造業、漁船、安養機構看護工與農業(除外展農業外)等;另基於人道考量,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仍可依調派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
由於苗栗有電子廠移工爆群聚感染,其中有移工因為調派其他工廠,造成另一廠人員感染,因此指揮中心要求勞動部除暫緩移工轉換外,對於調派產業移工變更工作地點一併暫緩。勞動部110年6月7日發函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
勞動部表示,暫緩移工調派通函是以正面表列方式,基於人道與被看護者就醫所需,自110年6月6日起至疫情警戒第三級以上之期間內,只有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可以依照現行調派基準所規定去變更移工的工作地點。例如,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以及需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陪同被看護者至護理之家等機構。
勞動部強調,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110年6月6日暫停產業及安養護機構調派移工工作場所,雇主需安排移工留任原工廠、原工程、原機構工作,不可調到同雇主的其他廠場、工程或機構,不過其中農業外展移工因為工作模式就是一案一案調派工作,就不在暫緩調派之內;至於雇主拿到是110年6月4日之前發文的調派同意函的則仍可調派。
勞動部表示,雇主若是違反暫緩調派規定,將依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緩。至於暫停移工轉換雇主及產業移工調派措施何時解禁?勞動部表示,原則上是疫情警戒第三級解除後,不過仍要配合指揮中心因應防制疫情需要,指揮中心同意後才可解除,就會另行通函周知重新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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