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 / 1070315新聞稿勞動部修正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特休假未休完 31之前到期者 無法遞延次年.
為保障派遣勞工的就業自由,勞動部近日最新修訂「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派遣公司不得要求派遣勞工轉任要派公司正職人員時,須給付派遣公司違約金,以及不得約定派遣勞工離職後,一定期間內禁止至要派單位任職:另107年勞動派遣專案勞動檢查今年將抽檢100家人力派遣公司,預計下半年開始。
此外,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年的勞務採購標案,為保障派遣勞工,對於廠商若是未依期限給付勞工薪資,且是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須無條件同意機關得將應給付廠商價金之一部分,給付派遣勞工。
勞動部107年3月9日修正「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勞動部說明,派遣單位僱用派遣勞工 應遵循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 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且不得低於法律規定,並宜以書面載明,由勞雇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對派遣勞工不得扣留證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要派單位之需求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勞動部指出,曾有派遣公司為避免挖角等事情發生,要求派遣勞工若是離職轉至要派公司擔任正職須給付違約金,或是要求派遣勞工只能一直從事派遣工作,離職後3、5年內都不得到要派公司工作,影響工作權。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重點為避免派遣單位任意與派遣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派遣勞工轉任正職之機會;在指導原則與契約不得約定事項直接列出,不得約定勞工於派遣期間,轉任為要派單位之正職人員須給付違約金,及不得約定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至要派單位任職。
勞動部提醒,要派單位因經營因素,有要求派遣勞工配合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或變更工作時間需要者,有關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之時數以及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給方式、如何給付、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調整等,應與派遣單位先行確認有無徵得勞工同意,並於要派契約中約定。
勞動部提醒,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應於要派契約明確約定要派單位應盡設置安全衛生設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義務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並得派遣勞工工作前,事先透過保險規劃雇主之補償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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