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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314新聞稿4成7勞工有加班 7成7對工資不滿【答客問】

勞動部14日發布「106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調查指出,4成7勞工近一年有加班,較105年上升3.2個百分點,又1成3勞工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方式交辦且執行工作,平均每月時數為5.3小時。


為了解勞工近一年(105年6月至106年5月)工作狀況、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及職涯規劃等情形,勞動部按年辦理「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以參加勞保之本國勞工為調查對象,計回收有效樣本4,206份。


「工作滿意」係綜合勞動條件、薪資、工作環境、勞資關係等因素,對目前工作整體滿意情形之評價,屬於主觀指標。


根據調查指出,106年勞工對整體工作感到滿意的比率為69.2%,以性別工作平等及同事間的相處與友誼之滿意比率均占9成4以上為最高;不滿意則以工資不滿意比率77.2%居首,其次人事考核升遷制度占76.9%,工作負荷量占72.5%居第三。


調查發現,勞工近一年有加班占47.4%,較105年上升3.2個百分點,平均每月加班工時為17.1小時,較105年減少1.7小時。加班比率以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占59.9%最高,製造業亦有56.0%。


有加班工時中平均每月加班工時以支援服務業22.0小時、製業21.1小時、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皆19.7小時、運輸及倉儲業19.1小時較高。


調查發現,勞工近一年加班主要原因以「趕貨或業務上需求」占45.8%,其次為「工作(或會議)太多」占29.1%,「賺加班費」占11.2%居第三。


至於勞工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電話、網路、手機App或Line等通訊形式交辦工作且當下亦有實際執行工作者占12.6%,沒有者占87.4%;有此情形之勞工其平均每月執行該方式之工作時數為5.3小時。


106年起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修訂之特別休假日數規定,且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調查發現,8成6勞工知道修訂之特別休假法規者;其中35~64歲逾8成8知道修訂之特別休假法規。


1成4勞工有打算至海外工作,希望前往地區以「大陸港澳」占8.3%最高,其次為「東北亞」占5.1%,「美國、加拿大」占4.8%,「東南亞」占3.9%。調查發現,年齡愈輕勞工打算至海外工作比率愈高,以青少年(15-24歲)占27.3%最高。


調查指出,4成9勞工規劃61歲以上退休;規劃退休後之生活費用來源,前三項為「自己的儲蓄」、「新制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與105年相同。


 

【答客問】
問:企業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時,是否可以連續實施?每3個月的區間,是否可以重覆?
答:勞動部指出,是否有連續實施加班時數例外規定的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議。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勞動部強調,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管控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例如,勞雇雙方協商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至107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1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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