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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729 舊制勞退準備金已足額 可申請暫停提撥 每次期限為1年 未經核准最高可罰30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廿九日臺北報導】為保障舊制勞工的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臺銀勞退專戶內的總額已足以支付全體舊制勞工退休金時,可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須經北市勞動局核准,否則依法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針對公司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所謂舊制退休金年資的勞工,若臺銀勞退專戶內的錢,已達目前全體舊制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的總額現值時,公司可提供已達前述總額現值的計算證明文件,並檢附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通過暫停提撥的會議記錄,來函勞動局申請暫停提撥舊制退休金。陳信瑜提醒,暫停提撥期限只有1年,期限屆滿後須再重新申請1次,如此也可讓事業單位重新審視專戶是否仍符合暫停提撥的要件。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的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陳信瑜指出,若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第1項、第53條之1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未經勞動局核准暫停提撥前,事業單位依法仍須按月提撥舊制退休金,不可自行停繳,以免違反法令規定。有關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文件,可至勞動局官網(https://bola.gov.taipei/)進入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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