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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823 釋字807號 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夜間工作保障失效 立委籲勞動部提案修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廿三日臺北報導】大法官釋憲,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失效,民眾黨立委賴香伶23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強烈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提案修正勞基法第49條規定,保障夜間工作者的安全衛生需求及交通安排,避免補貼深夜計程車資的「交通津貼」、補貼宵夜的「夜點費」等勞工權益受損,並應納入工會等集體勞動關係規範,促使夜間工作議題納入勞資協商。

 

司法院8月20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將會依照司法院解釋文意旨,落實性別工作平權,持續檢視所主管之法令及政策,會盡速邀學者專家討論與失效的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連動的其他條文。

 

立委賴香伶與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邱奕淦、女性工會幹部鄭雅慧23日召開「夜間工作保障失效,勞動部應提案修法」記者會。立委賴香伶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對性別平權的認定,但勞基法49條第1項原賦予雇主應提供女性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安排,透過工會等勞資協商,讓不同性別的勞工於夜間工作時都可因此領取「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該法失效後,對勞工深夜工作保障相當不利。工會也難以據此要求資方針對夜間工作議題協商,「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等保障恐將失效。賴香伶指出,勞動部應在立法院9月開議前擬定勞基法修法版本,盼立法院下會期能夠審查且促成修法,勞動部也應成立平台協助工會,避免工會自行談判後衍生出勞資糾紛

 

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邱奕淦指出,大法官宣告立即失效,而沒有給予行政及立法部門時間去完成配套,那雇主從此刻起,就不再負有法律要求應盡到夜間工作保障的義務,變成任意性、恩惠性給予,這反而是勞權倒退。民視工會理事鄭雅慧表示,勞基法49條第1項因違憲失效後,勞動部應該盡快提出修法草案,務必讓各工會與資方針對夜間工作協商,可以有具體的法源依據,否則一旦有雇主拒絕提供「交通津貼」時,工會將難以透過勞資協商爭取。還有,原本第49條第5項,對女性在妊娠及哺乳期間是保護其不能從事夜間工作的,因為它是原本49條第1項的例外,現在第1項沒了,那第5項妊娠及哺乳期間還要不要保護?也是行政立法部門都要趕緊補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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