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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831 增列禽畜糞堆肥工作可聘移工 受惠34家 國內求才合理薪資2.8萬元 核配比率35%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卅一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公告指定「禽畜糞堆肥工作」為農、林產業工作,雇主持有農委會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證明,即日起可辦理國內求才,「禽畜糞堆肥工」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定為月薪2萬8千元,求才不成則可申請聘用農業移工,該類移工包含在農業移工2,400名總額之內;受惠廠商有34家。

 

勞動部110年8月30日公告指定「禽畜糞堆肥工作」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農、林產業工作,並自即日生效。勞動部指出,禽畜糞堆肥場為收受畜牧場之禽畜糞及農業廢棄物,於原料收集及生產製程,易有異味及環境悶熱情形,且生產及運銷均需勞力搬運,本國勞工實際投入基礎工作意願低,影響產業發展,宜適度開放引進外國人,經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後,指定「禽畜糞堆肥工作」為農、林魚塭養殖產業工作。

 

勞動部說明,目前已提供農委會2,400名農業移工額度,供其規劃外展農務、乳牛飼育業、蘭花栽培業、食用菇蕈栽培業、蔬菜栽培業、畜牧飼育業(養豬、雞、鴨、鵝及羊)、養殖漁業或農委會指定之農產業行業使用,除外展農務移工核配比率不變,其餘指定行業的核配比率為35%,這次增列的「禽畜糞堆肥工」名額也包含在內,沒有另外增加額度,其核配比率也為35%。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資格係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目前共有34家廠商符合資格。

 

為配合增列「禽畜糞堆肥工」,勞動部110年8月3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禽畜糞堆肥工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為每月新臺幣2萬8千元。另同日也一併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13份,「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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