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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916 台北市資遣通報 企業虧損業務緊縮為首 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向勞動局申請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十六日臺北報導】事業單位倒閉、資遣勞工,卻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致勞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或參加職業訓練的情形層出不窮,對此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如遇雇主惡意倒閉積欠工資,可申請調解,公司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民眾則可向勞動局申請開立。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非自願離職」的定義是,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而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都屬於非自願離職。

 

根據台北市今年1至8月資遣通報統計分析,資遣原因的前三名為「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工對其所擔任的工作不能勝任時」以及「業務性質變更」,都屬於非自願離職。勞動局提醒,勞工離職前記得要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便後續申請失業給付或參加職業訓練;雇主也要記得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台北市勞動局及就業服務處做資遣通報。

 

陳信瑜指出,實務上常見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勞資雙方對於離職原因產生歧見,例如勞工認為遭雇主資遣被迫離職,雇主卻認為是勞工自請離職,拒絕發放資遣費及開立離職證明等爭議。勞工可先向勞務提供地的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調解後,可檢附調解受理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給付申請,無須等待爭議結果確定。若勞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也可檢具訴訟受理文件申請給付。另一種情況是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導致勞工非自願性離職時,因無法立即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可向勞務提供地勞政主管機關,申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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