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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1029 減少人員跨境流動 即起至111年6月底 聘僱期滿因疫情未能出國 再次同意轉換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廿九日臺北報導】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勞動部110年10月29日發函,聘僱屆滿但原雇主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未獲新雇主接續聘僱,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移工,在台期間未有違法行為,勞動部再次同意該類移工自即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原雇主或外國人可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同意轉換函,持有同意轉換函後才可去登記辦理轉換程序。

 

根據統計,自109年9月至110月9月底,聘僱屆滿但原雇主未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未獲新雇主接續聘僱,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移工,提出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產業類有4,500多人,以越南籍最多;家庭類227人以印尼籍最多。轉換成功,產業類有2,806人、家庭類71人。

 

勞動部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說明因疫情滯臺外國人轉換措施。

勞動部說明,先前在109年11月23日函放寬聘僱期滿但雇主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得由原雇主或外國人重新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以減緩外國人滯留在台情形及人數,不過因目前國外疫情仍嚴峻,我國持續實施邊境嚴管措施,考量雇主用人需求及保障聘僱許可失效且因故無法出國之外國人在台經濟生活,因此再次同意該類外國可轉換雇主。勞動部表示,自110年10月29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外國人有下列聘僱許可失效情事之一,且不可歸責者,得自行或由原雇主向勞動部申請依就服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及轉換準則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一)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惟原雇主未辦理期滿續聘。(二)期滿轉換未獲新雇主接續聘僱。(三)依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轉換(包含依本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及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申准)而未獲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指出,外國人主張因疫情影響滯臺,致不能出國者,如本欲返國,嗣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等因素致無法出國,應於本函實施期間由原雇主或外國人向本部申請登記轉換雇主或工作。勞動部強調,外國人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不具聘僱許可,不得自行從事工作;任何人及原雇主不得聘僱或容留其從事工作,亦不得媒介其非法為他人工作,其在臺權益及相關管理依就服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自110年10月29日停止適用;另勞動部109年5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265號函及109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610號函規定之雇主得申請3個月或6個月之短期聘僱許可措施,於109年11月23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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