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0317 立委關切中階人力 許銘春:18萬移工符合資格 雇聘辦法4項草案預告有意見3/31提出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七日臺北報導】配合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勞動部17日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4項修正草案,預告期至111年3月31日止。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3月17日安排勞動部業務報告,多位立委關注中階人力相關議題。
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外國人中階人力其薪資門檻每月3.3萬元,根據勞動市場一般中階薪資水準3.1萬元加2千元就安費,機構看護工2.7萬元加2千元,至於家庭看護工則是跨部會討論以去年基本工資2.4萬元來計算。許銘春指出,目前移工年資滿6年、達中階人才標準有18萬人,產業類有11萬人、社福類有7萬人。
雇聘辦法藍領審查標準全條文修正與現行不同
勞動部111年3月17日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及「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預告期至3月31日止。勞動部說明,收費標準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人力許可應繳納之審查費,調整為新臺幣300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這次是全條文修正,很多條次與現行不同。
雇聘辦法草案重點,除配合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將從事就服法46條第一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修正為第三類外國人,明定中階技術工作,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業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其中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菜,不含屠宰業、魚塭養殖、畜牧工作及禽畜糞堆肥。草案中規範雇主聘僱中階人才國內招募及撤回求才登記之程序,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且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需求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但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之家庭看護工作,應先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無須辦理國內招募。「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草案,這次也是全條文修正,條次與現行不同。
機構看護工參照製造業 依床位數核定移工比率
審查標準修正重點,將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與家庭看護工單列規範,產業類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以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同時,移工、中階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在雇主提出移工或是中階人力申請案,勞動部就會啟動勾稽。為解決住宿式機構人力不足,參照製造業做法,明定住宿式機構聘僱外籍看護工之條件、核配人數及定期查核規定,明定機構規模49床以下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機構規模50床以上未滿100床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二,且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機構規模100。床以上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且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
附表規範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之人數計算及定期查核,配合實務刪除目前實務已無申請案之特定時程、九十六年特定製程、重大投資。
轉換準則修正新增第三類外國人辦理接續聘僱得採網路傳輸方式,修正中階技術外國人期滿轉換,新雇主申請聘僱之人數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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