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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411 勞工因工作染疫 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依衛生單位要求檢疫或隔離 工資須照給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十一日臺北報導】近期COVID-19疫情嚴峻,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提醒,勞工如因職業上感染COVID-19被要求隔離治療者,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的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相關規定予以補償。若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雇主應工資照給。

 

勞青處長張世忠進一步說明,勞工若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於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若為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無法出勤期間,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勞青處補充,勞工若因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特別條例已有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有不利的對待,但因「防疫隔離假」也不可歸責於雇主,所以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此外,勞工的家庭成員若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勞青處提醒,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勞工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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