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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503 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修正 即日起生效 中階人力比照一般藍領 須辦理定期檢查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三日臺北報導】配合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路,疾病管制署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增訂第三類外國人,即中階技術人力相關健康檢查作業規範。包含入國後三日內健檢以及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定期健檢均與一般藍領移工相同,雇主在國內聘僱時,應檢具三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確保社區防疫安全。此外,考量外國人有轉換雇主或工作情形,外籍中階人力如有超過一年未接受定期健檢時,也須辦理補充健檢。此次修正第12條,明訂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健檢,以符實務所需。

 

為方便各界瞭解健檢辦法修正後實務作業,疾管署已製作「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後續將會更新並放置於「外國人健康管理」專區,使雇主、仲介業者更清楚相關規範。疾管署說明,因應人口結構變遷及中階技術人力需求,我國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為配合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同步於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新增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時程、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複檢管理等,原則比照第二類外國人,即一般移工辦理。

 

疾管署並表示,考量第三類外國人來源國更加多元,該類外國人得檢具由居住國家合格設立醫療機構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國家、地區者,得免辦理漢生病檢查及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辦法第五條規定,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應檢具國外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但第三類外國人居住國家無認可醫院者,可以當地合格設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檢合格證明及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同條並增訂,雇主聘僱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三類外國人,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並依規定辦理定期健檢。至於前述免辦漢生病及腸內寄生蟲檢查的對象,疾管署目前正進行法制作業,完成後盡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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