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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510 勞工到職當日 應依規投保勞保及職保 試用應符基本工資 資遣費30日內全額給付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十日臺北報導】中小企業較缺乏專責人資人員處理勞工事務,導致容易因不瞭解或誤解法令而觸法,常見缺失包括未替試用期勞工投保勞保、提繳6%勞工退休金,或者薪資給付未達基本工資、未給付加班費以及未依法給予資遣費等。對此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及雇主於勞工到職當日即應替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除有保險給付保障外,雇主亦可有效分攤職災補償責任。此外,勞工在職期間應替勞工提繳退休金,並依法給付工資,終止契約時須依法預告並於契約終止30日內給付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表示,最常見違法態樣,包括未投保勞保、未提繳勞退金以及給付未達基本工資。有些勞工於到職時因主張欠款或已自行在外加入職業工會自願不投保,或雇主誤以為試用期間無須投保等而未依法辦理投保,都會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勞工局指出,雇主若未依法提撥,或自勞工工資內扣該筆金額,將分別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工資應全額給付」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實務上也有部分雇主誤認為試用期勞工未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因而與試用期勞工約定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結束後才調高金額,勞工局強調,試用期間仍會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勞工局補充,雇主若以新進員工還在學習階段,認為其提供勞務時間非屬工作時間,因此未依法計算工資或延長工時工資就會違反規定,事實上只要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就應計為工作時間,須應依法給付工資及加班費。雇主有勞基法第11條所訂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需要減少勞工,或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無法勝任等各類情事,雙方可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須發給資遣費。勞工局表示,常見雇主於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或者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等,都會違反法令規定。勞工局強調,資遣費計算方式,會因勞工年資屬新制、舊制而有不同,但資遣費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若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可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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