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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516 外國人住防疫宿舍檢疫異動申請書 增仲介防疫宿舍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提醒,原「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異動申請書」於111年5月4日配合修正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異動申請書」,配合申請書內容,修正名稱為「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實地檢查備查函號及人數」,以及異動後移工居家檢疫之住宿地點新增「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防疫宿舍」。
勞動部說明,因現行第二階段所有類別移工入境得住防疫旅館及防旅宿舍,其中雇主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免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該異動申請書表工作類別項目,新增及修正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工作、外展製造工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等工作類別;另保留其他之選項,以因應申請書日後增修得居家檢疫之工作類別。勞動部指出,配合申請書內容,修正名稱為「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實地檢查備查函號及人數」,以及異動後移工居家檢疫之住宿地點,新增「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防疫宿舍」,異動檢疫地點人數部分,考量勞動部核發備查函時已核定雇主得引進工人數,且為利雇主辦理移工引進事宜,爰刪除如已使用部分名額,應就剩餘名額一併申請變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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