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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518 災保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6種違法樣態 未替勞工加退保 先罰2萬元並限期改善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八日臺北報導】針對雇主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處罰鍰案件,勞動部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其中共有6種違法樣態,裁罰基準依違法次數訂定罰鍰金額,如未替勞工加退保、未備置勞工名冊等,被勞保局查獲將會被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同時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不改善,則依違反次數累加罰鍰金額至最高10萬元。

 

處罰鍰案件有一致規範 審酌案情可從輕或從重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表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生效,為執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2條第一項、第94條及第96條至第99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一致性處理規範,特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災保法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凡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執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不論單位僱用人數若干,均屬強制納保對象。

 

陳美女說明,裁量基準中違反災保法處罰鍰有6種樣態,明定違反次數罰鍰金額,不過勞保局依災保法規定裁處罰鍰時,可以審酌企業在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行為期間之長短、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以及違反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有從輕或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處分書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裁罰基準之限制。勞保局作成裁處書,應以書面通知受處罰對象;受處罰對象,應於文到翌日起15日內繳納罰鍰金額,無故逾期30日仍不繳納者,應移送行政執行。若受處罰對象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於移送行政執行前,以書面釋明理由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至於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因移送行政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得免移送行政執行。

 

裁量基準6種樣態,首先是「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 保險人查對其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依投保單位於該次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違反同項次受裁處罰鍰次數,應處罰鍰額度第一次5萬元、第二次10萬元、第三次15萬元、第四次20萬元、第五次25萬元,以及第六次以上則處30萬元。至於「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12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投保單位未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以及「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這三種違法樣態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科長林煥柏說明,雇主被查獲有上述三種違法情況,會先被處2萬元罰鍰同時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再按次處罰,第一次4萬元、第二次6萬元、第三次8萬元以及第四次以上則處10萬元。

 

企業申報投保薪資不實 一年內違法次數處罰鍰
第5種是「投保單位未依第17條規定,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如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將其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將自勞保局知悉投保單位該次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違反同項次受裁處罰鍰次數,其處罰鍰額度第一次至第五次2萬元、第六次至第十次4萬元、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6萬元、第十四次至第十六次8萬元以及第十七次以上則處10萬元。第6種「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經保險人依第21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分之20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情節重大。」將依加徵之滯納金達法定上限者,按未繳納之保險費累計月份及合計金額,其處罰鍰額度為未繳納之保險費累計月份達六個月以上,且積欠保險費達5千元以上,處2萬元罰鍰。若遲未繳清,且再新增未繳納之保險費累計月份達六個月以上者,處4萬元罰鍰。依照比例去推,最高處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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