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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520 除配合防疫政策 雇主不得強迫面試提供疫苗證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二十日臺北報導】近期國內COVID-19肺炎疫情升溫,傳出有企業要求應徵者必須出示打完3劑COVID-19疫苗的小黃卡或健保APP才可以參加面試;對此,勞動部表示,雇主面試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必須依法或配合防疫政策之特別防疫規格要求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強迫求職者配合提供,亦不得以求職者未提供而拒絕其求職或報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就國人施打疫苗及相關行業恢復營運等制定政策及指引,並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例如健身房及八大行業(4/1起已實施),符合接種年齡之參加者(含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勞動部強調,雇主得否要求求職者提供接種疫苗證明,應配合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辦理。如指揮中心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原則不得強迫求職者提供疫苗接種證明。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另依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隱私資料包括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生理資訊。勞動部說明,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雇主如因相關法令規定而要求提供各項隱私資料,則尚屬本法所稱就業所需之範疇。如違反上揭規定,依本法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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