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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621 勞資會議經雙方同意 得採視訊方式進行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廿一日臺北報導】近期國內疫情嚴峻,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接獲許多事業單位反映召開勞資會議有困難。勞動局表示,事業單位可在設備齊全下,使用視訊方式召開勞資會議,以兼顧防疫及符合法令規定。雖然未舉辦勞資會議在勞動基準法中並無罰則,不過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彈性放假或使勞工加班,以及七休一例假調整、加班工時單月上限54小時與輪班間隔縮短等重要勞動條件調整,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雇主聘僱產業類移工,招募時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亦須檢附最近一年四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此外,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中也有規範,事業單位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並應確保會議的進行達到足堪辨識程度,且會議全程須皆足使所有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前項視訊會議,會議紀錄應以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分的電子紀錄作為出席紀錄,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勞動局提醒,採取視訊進行勞資會議前,須先徵得勞資雙方代表同意,並於會議開始的第一案議決通過,爾後勞資會議即能以視訊方式繼續進行。而電子設備重點在於視頻及聲效皆能清晰辨識為有效的勞資代表,在符合上述條件下所執行勞資會議的討論及決議,才算符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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