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0628 中階申請案有80餘件 另自行撤件50多件 移工轉中階未於聘可有效期限內申請可補行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廿八日臺北報導】配合法規條次修正,同時考量已在台工作的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員,新聘或是原聘雇主無法在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勞動部核釋雇聘辦法第70條補行申請規定,新增雇主申請聘僱已在台工作移工轉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雇主可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據了解,目前已有84件中階技術人員申請案,產業類與社福類各半,近日將會有雇主申請案審核通過;另有50多件撤銷申請,原因多為無法補正如資格、雇主另有考量,或是移工在台年限達12年、聘期可延長等。勞動部提醒,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員,除資格規定如在台年限需滿6年以上、技術認定與薪資達所訂標準,記得要辦理求才證明、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以及繳交審查費用。
勞動部111年6月27日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0條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39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依本辦法第43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聘僱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另即日起,廢止勞動部106年2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0204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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