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0630 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8/1生效 新增外商與信合社適用 3年再犯加重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三十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自111年8月1日起,除原先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與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的事業單位,新增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台幣1億元之事業單位與信用合作社,違反勞基法加班費、7休1、輪班間隔或假日工資等規定,其罰鍰最低5萬元起跳,另3年內再犯者從5萬元以上再加重罰鍰。
勞動部111年6月27日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並指定自111年8月1日生效。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是否需訂定一致性累進裁罰標準,在今年3月邀集各地方政府開會討論,針對共通性原則第四點加重處分對象,後續將研議增訂累計違法區間不低於3年之規定。至於是否涵蓋信用合作社、醫療財團法人等對象,將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後一併考量是否酌修。
黃維琛表示,依會議結論,並向相關主管單位釐清後,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除原規定上市、櫃公司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億元事業單位,新增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台幣1億元之事業單位,如外商企業,297家適用,並將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納入,約有23家。黃維琛指出,上述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4條(輪班間隔)、第36條(例假7休1)或第39條(假日工資)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可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臺幣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可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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