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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704 派遣勞工轉掛 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違者可要求直接僱用 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四日臺北報導】為彈性運用人力,降低招募成本,許多企業使用非典型的人力派遣。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要派單位不得事先面試後,再要求轉掛派遣單位,違反規定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且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108年修法時,已明文禁止要派單位不得事先面試勞工後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另增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的連帶責任,使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

 

勞工局表示,實務上有發現事業單位自行面試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這都是屬違反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的規定。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律明文規定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的禁止行為,是為了杜絕過去常見事業單位與派遣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避免偽裝派遣情形而影響派遣勞工權益。

 

此外,勞基法中關於勞動派遣的規定,包含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使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不得於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為。事業單位如有上述行為,派遣勞工可以要求直接與事業單位訂立勞動契約,事業單位不可以拒絕,派遣單位也不得對派遣勞工有不利處分,且要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

 

中市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應遵守法令,共同維護派遣勞工相關權益,如有人力派遣的需求,應當慎選合法的派遣單位,於派遣單位所僱用的勞工選用,不可有將派遣勞工轉掛的行為,如有違反禁止規定,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另派遣單位及事業單位也不可以因派遣勞工向事業單位提出成為正職員工的要求,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除該處分無效外,依法最高可裁處45萬元罰鍰。過去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僅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實務上曾發生要派單位及派遣單位都以不是真實雇主為由,拒絕相關雇主責任,也曾發生勞工在勞動權益受損時,往往不知道自己的雇主是誰而求救無門。勞工局長張大春補充,現行法令已增訂使用派遣勞工的事業單位也要負起職業災害勞工的連帶責任,以有效改善過往派遣勞工職災保障不足的部分,並督促事業單位要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使派遺勞工對職災補償和賠償有雙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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