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0712 國民法官制度112年上路參與重大刑案審判 司法院:勞工任國民法官 雇主應給公假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二日臺北報導】國民法官制度112年元月就要上路,年滿23歲、在法院轄區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可能獲選為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案審判,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強調,國民法官來自各行各業,包含廣大勞工朋友,為讓勞工能安心擔任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公假,也不能給予職務上不利處分。司法院12日上午舉辦「國民法官,公假挺你」記者會,由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主持,邀請勞動部長許銘春、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許舒博參與。
林輝煌表示,只要滿23歲的國民,沒有特定事由,就有機會坐上法檯,跟法官一起審理重大刑事案件,為了讓來自百工百業的勞工朋友們能夠無後顧之憂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明文規定雇主應於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給予公假,並不得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司法院除了精心製作影音動畫、懶人包、漫畫外,也特別準備了《給雇主的一封信》,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向雇主說明制度內容及支持員工參與審判的重要性,此封信也將與「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一同寄送,方便勞工、雇主參閱。
許銘春指出,勞工在參與審判過程中,需要勞心勞力,雖然員工須要暫時請假,但希望勞資雙方能夠正向看待,懇請企業雇主們共同來支持。許銘春進一步說明,勞工擔任國民法官,就可能要請假,如何給薪、給假就會影響到勞資雙方,但如國防部教召、點召,雇主必須要給予公假,這大家都很熟悉;內政部的災害防救法、衛福部的傳染病防治法,同樣有給予公假的規定,勞工若要當國民法官大任,政府當然要挺勞工,讓勞工安心。許舒博則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國民法官制度,可以讓人民的經驗進到法院,拉近民眾與司法之間的距離,非常具有意義,全國商業總會將全力支持,向相關企業宣導,營造員工便於參與審判的環境。
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一旦接獲法院的通知,必須遵期到庭,原則上無法單純以工作理由拒絕。據了解,國民法官會先海選一批在法院轄區居住滿4個月以上、年滿23歲民眾參加抽籤,勞工當天可請公假攜帶通知書去法院抽籤,將會抽出6位正選、4位備選國民法官,另會在開庭前30天通知這10位國民法官開庭日期,等開庭之後會密集開庭審理,一般約需7-14天,這10位國民法官都需在場,勞工這7-14天可請公假。勞動部說,雇主若不給假、給薪,將依違反勞基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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