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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715 召開勞資會議 不限於勞基法規範事由 可涵蓋福利制度等 鼓勵雙方協商討論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十五日臺北報導】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並非只有勞基法規定須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時候,才需召開勞資會議,相關勞動條件、福利、制度等公司內部大小事,都鼓勵勞資雙方透過勞資會議協商討論,可提前防範各類勞工問題發生,成為有效的勞資雙方溝通平台。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工時」、「放寬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2週、4週及8週變形工時」、「指定行業輪班制休息時間調整」、「指定行業例假日調整」等,均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可實施。勞動局表示,除了這些議題之外,勞工可能更關心公司內部的福利、考核獎勵、環境設備等等,因此企業應積極舉辦勞資會議,就資方管理單位而言,勞資會議是宣導公司 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而勞方代表則應適時主動去蒐集反映員工意見,讓全體員工更能提高工作效率。勞動局進一步說明,勞資會議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舉行定期會議,利用提出報告與提案討論的方式,獲致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
勞動局長陳信瑜同時提醒,勞資會議所做成的決議共識,勞資雙方均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確實履行,同時要善盡告知勞資雙方代表決議履行情形,才能真正發揮勞資會議功能,創造勞資雙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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