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0727 違反職安法裁罰原則修正 7/27生效 上市櫃或勞工人數逾300人 違法加重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廿七日臺北報導】為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督促事業單位積極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即日起,針對一定規模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情節及重複違反情形等提高罰鍰額度,如上市上櫃公司、營造工程金額超過1億元或勞工數超過300人,罰鍰將從6萬提升至10萬元起跳,並按次累加。
勞動部111年7月27日修正發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即日生效。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許莉瑩表示,為強化監督檢查效能,促使業者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安衛管理責任,針對一定規模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情節及重複違反情形等提高罰鍰額度,以提升嚇阻力。許莉瑩說明,為達勤查重罰效果,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三類,甲類為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以及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超過300人者。乙類則是未達甲類規模但符合營造工程金額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者,或非屬營造之行業勞工人數6人以上300人以下之其他行業。至於丙類則是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者(係為微型企業或5人以下企業)。
許莉瑩進一步指出,這次要點修正針對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設施設備、採取安全衛生措施重點條文、重複違反法令情節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提高罰鍰額度及重複違反之累計裁罰額度。例如甲類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從6萬元提升至10萬元,並按次累加10萬元;乙類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從3萬提升至6萬元,並按次累加6萬元。至於丙類事業單位維持現行第1次違反規定罰鍰3萬元,並按次累加3萬元,以降低對微型企業及承攬金額不高之營造業所造成之衝擊。許莉瑩指出,修正重點還包括,考量雇主有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法定義務,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定雇主應提供員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如像是超商暴力攻擊、職場霸凌,雇主都必須有預防作為、教育訓練等,針對雇主本身就是不法侵害案件的行為人,經通知改善未改善者,加重其罰鍰金額,如為甲類第1次違反規定即處最高罰鍰15萬元,乙類第1次違反罰10萬元、第2次則罰15萬元,至於丙類第1次罰6萬元,第2次以上,按次累加3萬元,最高累加至15萬元。
另外,加強承攬管理責任,原事業單位如因未善盡危害告知或承攬管理責任,致承攬人勞工發生死亡等重大災害,第1次違反即處最高罰鍰15萬元。許莉瑩提醒,修正要點即日生效,凡於7月27日起,實施檢查之違反法令案件,一律依修正後之裁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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