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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818 勞工下班後生產或流產 產假得隔日起算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八日臺北報導】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應有產假8週;妊娠期間流產者,按妊娠的時間長短,也有不同日數的產假,讓勞工可以休養。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產假的計算最遲自生產當日起算為產假第一天,但勞工已提供勞務後的當日才生產,常衍生產假起算的問題,對此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說明,如果勞工於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才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因此,在下班後才分娩或流產的女性勞工,不會變相少一天產假。
勞動局提醒,勞工在預產期前4週雖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但為避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要的產假日數,若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4週產假於產後;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女性勞工受僱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雇主如違反規定,將面臨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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