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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824 舊制退休金 符合條件後應於5年內請領 雇主須一次給付 違者最重可罰150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廿四日臺北報導】依規定,勞工任職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且工作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滿10年且年滿60歲,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請領舊制退休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勞工,要離開服務已久的公司行號前,應先檢視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條件,並記得向雇主申請舊制退休金,以免權益受損。雇主須一次給付前述退休金,違反規定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勞基法第55條規定,退休金的給與標準,依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其退休金基數的標準,為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 此外,勞基法第58條規定,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時效為5年,若勞工於離職當下符合前述退休要件,而雇主亦未給付舊制退休金,勞工應於5年內儘速向雇主提出請領。 
勞動局提醒,勞工達到勞基法的退休條件申請退休,雇主應依法給付一次退休金,此為雇主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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