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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905 中秋節法定國定假日 出勤應加倍給薪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五日臺北報導】中秋節為法定應放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並給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如勞工同意於中秋節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但國定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經調移後的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不過雇主若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假日出勤者,仍應加倍發給工資。
事業單位出勤模式如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因9月10日(周六)中秋節適逢勞工的休息日,因此提前於9月9日(周五)補休一日,而形成3天中秋連假,惟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9月9日(周五)補休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原定9月10日(周六)休息日也改成國定假日,雇主則須發給加倍工資。勞工局並提醒,雇主若因業務上需要,不論是使勞工於中秋節當日出勤、補休日出勤或協商將中秋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的變更,均必須經過勞工「個人」同意,如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適用於上述休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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