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0912 勞工特休假調整、遞延 須經雙方協商 年度未休畢天數 須以工資總額計算薪資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十二日臺北報導】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即應給予特別休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如有經營上必要得協商調整,否則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勞工排定特休。此外,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將未休畢特休自動遞延,違反前述規定,將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局表示,實務上曾見事業單位對享有特別休假的勞工,直接以颱風假等非法定雇主應給假日,或其他以公司單方面主張的需求為由自訂的內規,要求扣取勞工的特別休假天數,這種作法已有涉及違反勞基法之虞。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局強調,若未經協商同意調整,雇主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勞動局進一步說明,以颱風假為例,因颱風假非法定雇主應給假日,勞工當日如果未能到勤且未請假,雇主不得逕自以不想扣薪等理由將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於颱風假;其他公司自訂的特別休假排定內規,例如以營運等需求為理由限制勞工只能在公司要求的期日排定特休,否則一定退假單,類似的內規如為未經協商即訂定,雇主不得直接據以管制勞工請休特別休假。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雇主應特別注意現行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僅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限制勞工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如未經協商、非經勞工自行排定特休,涉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法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另方面,新北市今年已查獲多件雇主沒有按照勞工最近1個月工資總額核算未休特休工資的違規,例如僅以底薪計算,且未納入全勤獎金或其他津貼,有些則是完全沒給勞工特休。
新北勞工局指出,勞基法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雇主必須跟勞工結算未休完的特休,且應按勞工未休完的特休日數,乘以勞工1日工資計發。在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約定遞延1年,但勞資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遞延,則須回歸結算工資的規定。該局並提醒,雇主須依法給假或結算為工資,切勿用底薪、自動遞延等手段,苛扣勞工未休畢的特休,違者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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