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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916 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 應訂定工作規則 人數包含本、外籍 違者處30萬元以下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提醒,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即應就工時、休假、津貼及獎金等部分訂定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內部公告,明定公司規範制度。若勞工違反規定,應將相關懲處、輔導改善列入紀錄,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規定情節重大,不可逕自因違反公司規定而解僱勞工。

 

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應制定內容包括工時、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等。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包含本、外籍員工,未依規定制定工作規則,嘉縣府會先糾正,請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將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日前有勞工因工作屢次遲到被公司記警告一次,擔心因此被公司解僱而向勞青處諮詢,經該處調查發現雇主以工作守則懲處勞工並無不可,然而該公司僱用勞工人數達30餘人,卻未制定工作規則,認定仍屬違反勞基法規定,裁罰2萬元罰鍰。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僅是最低標準規定,公司內部規範制度,則需要透過制定工作規則,讓勞動條件與紀律制度化,例如請假程序、獎懲標準、升遷方式等,藉此激勵員工,也有助於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此外勞工工作若屢次遲到,公司不得逕以曠工扣薪或以不能勝任工作理由資遣員工,勞青處表示,工作規則應訂定明確的標準,並建議將相關的輔導機制也列入,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達一定次數,才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所規定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無需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青處補充,公司訂立工作規則前,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工作規則範本,再依工作實際態樣訂定工作規則,但內容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如遇爭議事項,建議與勞工協商,避免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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