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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0922 交付承攬應事前告知危害違者致職災 雇主將有刑責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廿二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應依職安法規定事前告知危害,並應作成書面紀錄,有工地負責人未告知危害致發生重大職災,近日法院認為有因果關係而被判刑。

 

職安法第26條規定,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職安法規定應採取措施,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應於事前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職安署指出,桃園市某工地於109年2月間進行露天開挖作業時,現場未設置擋土支撐致邊坡土石坍方,造成現場2名勞工死亡,經調查,原事業單位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會議作成紀錄以告知承攬人應設置擋土支撐,近日其負責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與職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據以論罪科刑,提醒雇主注意職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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