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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1004 天災事變使勞工加班或停休 通報截止可順延至上班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日前函釋指出,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為由,要求勞工加班或是停止休假,依法應於使勞工加班或使勞工停止假期事後24小時內報送當地主管機關,若是雇主於法定期限內通報,遇到主管機關下班或放假日,可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報即可。

 

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包括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例如日前台東發生地震,使勞工加班或停止勞工休假,在開始加班或停止休假後24小時內應通報主管機構核備,未依期限通報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這二年裁罰案件不多、僅個案數。

 

黃維琛指出,對於事後24小時通報期限有邀學者專家討論,給予適度鬆綁,雇主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通報截止期限如屬當地主管機關之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報,例如24小時內剛好是到周六截止通報,就順延至周一下班日之前通報,另通報不限以紙本或傳真、線上等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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