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1013 避免年資不足12年無法引進 勞動部修法 工作年資滿11年6個月移工轉中階人力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指出,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因轉換雇主或其他因素,致其工作期間中斷或出國,使其在臺工作期間無法累計達就服法第52條規定工作年限,為避免在臺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之外國人無法由雇主引進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勞動部已完成修法,所有業別包括產業與社福移工,其在臺工作年限已累積達11年6個月以上者,視同已滿12年,並追朔至111年4月30日生效。
根據資料,截至10月9日止,中階技術人力已有417人通過核准,其中產業類321人(製造315人、海洋漁撈6人)、社福類96人(家庭看護工95人、機構看護工1人)。勞動部111年10月12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以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2條、第65條,自111年4月30日施行。勞動部指出,移工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包括一、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二、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者;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須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恐因轉換雇主或其他因素,致其工作期間中斷或出國,使其在臺工作期間無法累計達就服法第52條規定工作年限,例如: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時,或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4年時,常因無新雇主承接而出國;另依就服法第58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原聘僱許可得遞補之有效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且各來源國僅同意輸出賸餘工作期間超過6個月以上之外國人。根據統計,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2年者,僅約920人,而在臺工作期間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並出國者,約計2萬945人。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符合資格之雇主得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且在臺累計一定期間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因此修法明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者,得由雇主申請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者,雇主即可為該外國人申請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例如:從事製造工作之外國人甲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8年7個月,再次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4年1月1日止,因甲於本次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累計在臺工作期間達11年7個月,是雇主得於甲本次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聘僱甲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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