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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1021 避免爭議 聘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明確 Extra制再增設一級至20% 勞動部預告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廿一日臺北報導】依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決議,勞動部修法預告將現行Extra制再增設一級至20%上限,但上限仍維持40%,提高部分之附加就業安定費則訂為9,000元,另避免名額衍生爭議,將實務上計算規定明文化,對海洋漁撈、外展農務、營造等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核定,比照製造業認定基準去規範。

 

勞動部111年10月20日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4條附表九、第56條附表十二、第64條附表十四」修正草案,預告期7天,有意見者可於10月27日前以書面陳述。勞動部指出,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修正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營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計算規定。

 

勞動部說明,海洋漁撈等行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核定,增列「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雇主之原因,應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例如,雇主於每次申請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外國人之初次招募人數、出海本國船員人數、招募許可人數及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人數,加總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數。如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數12人,扣減出海本國船員4人、取得招募許可2人及申請日前二年內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2人,尚可申請初次招募人數計4人。

 

又依111年8月17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4次會議結論,經濟部工業局提案為因應少子化及人口老化,及顧及整體產業需求,建議將現行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比率,再增設一級提高至20%,但仍然以40%為上限,並提高部分之附加就業安定費參照現行級距累進原則,訂為新臺幣9千元。因此勞動部修正該標準第26條規定,工業局預估會增加移工2,7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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