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1107 勞動契約終止 須給工資明細、結算特休 有輪調需求 應於「工作場所」明確記載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四日臺北報導】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11月2日辦理雇主聘僱移工法令宣導,邀請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說明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及修正重點。終止契約常見爭議,包括要求到公司領現金、未給工資明細、未結算特休未休工資、未發給服務證明,以及未交接不可離職。近期也發生多件勞工離職,雇主未提供工資明細的爭議,勞動局建議離職時一併以紙本給予,避免違法。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並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且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俗稱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袋等,並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資料。
勞基科股長郭素靜表示,目前仍有一些企業僅以口頭或LINE告知薪資總額,不符勞基法規定。另外,許多企業採用將工資明細,於勞工在職時以email方式寄至公務信箱,或至人事系統中查詢的方式,提醒企業於勞工離職時直接以紙本方式提供,無論郵寄或LINE提供均可。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違反規定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違反規定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兩者都是常見違規。郭素靜說明,第5項的認定重點在於是否可從相關紀錄中判斷出勞工的出缺勤、請假、例假、休假等情形,如可判別,則視為有置備出勤紀錄。常見違規態樣,包括僅有預排班表或進出辦公場所紀錄,有些公司則聲稱採無需打卡的責任制,無法提供任何出勤紀錄。至於第6項的重點,則在於檢視勞工上下班時間有無核實記載至分鐘,如僅有簽到姓名,無法判斷實際工作時間、部分出勤紀錄缺漏者,恐違反此項規定。
有關工資給付部分,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按時、全額給付。郭素靜指出,許多公司為計算方便,例如以半小時為一個單位計算,遲到45分鐘則為兩單位,將違反勞基法「工資未全額給付」,須依實際遲到時間扣薪。有些雇主規定勞工遲到,須以勞工個人的事假或其他假別申請,郭素靜表示,雖然法令沒有明文限制,但必須由勞工自行申請,不能由雇主直接扣抵。除遲到扣薪超額外,其他常見薪資未全額給付的樣態,包括員工未完成交接即離職、員工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盤損、曠職、約定從工資中扣6%勞退金、以通知方式變更發薪日等。如事業單位型態為連鎖或有多個工作地點,有輪調需求者,勞動局也建議在勞動契約中將「工作場所」中載明,否則輪調地點不在契約中且勞工不同意輪調時,可以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且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因此該局建議,有多個工作地點時應載明,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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