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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1109 立委提案業必歸會 未加公會不得從事就服業務 仲介收費標準多年未調 增每3年滾動調整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九日臺北報導】目前在台70餘萬移工已成為台灣不可或缺之勞動活水,為強化人力仲介業者自律能力、健全從業環境、維護服務品質,民進黨立委余天等21名立委提就業服務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外,必須擇一加入地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商業同業公會,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該提案已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待審查。立委余天等21人提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並增列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案。

 

提案說明,根據勞動部統計,新冠疫情前,在台國際移工已穩定超過71萬人,受疫情影響,人數雖略有波動,但產業移工、社福移工仍是維繫台灣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不可或缺且必要的補充人力資源。提案指出,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家數眾多、公司規模差異懸殊,表現在服務水準上也是參差不齊,屢屢遭人詬病,部分不肖業者服務品質低劣、巧立名目收費,甚且教唆移工逃逸、非法仲介黑工,不僅造成社會隱憂,亦無法讓雇主、移工安心享有優質服務,是以外界一致期盼能由業者共組公會,透過公會之制約與自律去蕪存菁,導正歪風,維護台灣國際形象。

 

因此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參照殯葬管理條例修正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擇一加入地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會,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外,始得執業,明訂未加入公會及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同時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全國聯合會。另為避免公會重複設立,造成管理及公共安全政策推動上之困難,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各級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訂定自律規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另提案指出,依就服法第35條第二項訂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自民國93年1月13日公布施行後,迄今未做調整,然基本工資已自15,840元調高至目前之25,250元,漲幅高達59%,在人事成本高漲、物價指數逐年攀升的情況下,該收費標準已導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量能受限,嚴重影響服務品質。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報告,「人力仲介及供應業」15年間家數成長30倍、從業員工成長19.8倍,從業員工人數在支援服務業中佔比最高,為35.84%,但在六大支援服務業分類中,員工勞動報酬卻是倒數第一,全年僅40.7萬元,顯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確有滾動檢討之必要。因此修正第三十五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要求每三年至少滾動調整一次,並新增規定收費標準如已逾三年未做調整,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協商調整之。另該條新增第三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在臺工作外國人,不論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必須轉聘、續聘時,所衍生之相關行政費用等,應經雇主、員工(國際移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協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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