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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1202 年終將近 採歷年制企業年底結算特休假 裁罰1千餘件 不論未休原因應結給工資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二日臺北報導】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之事業單位,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未休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另特休假日期原則是由勞工排定,如需調整需協商。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雇主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有關特別休假相關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根據近3年統計,雇主共被裁罰1,313件、罰緩金額近3千萬元,其中有桃園一雇主因3年內違反4次該特休規定,被地方政府處30萬元罰鍰。黃維琛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黃維琛強調,特別休假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黃維琛提醒,未休完特休假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最晚須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除了結算年度未休之日數外,特別休假尚有以下規定雇主均應遵守:
1.下一年度開始,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日數。
2.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可逕自排定,如需調整,必須協商。
3.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4.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給特別休假3日;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給7日;繼續工作滿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10日;繼續工作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14日;繼續工作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15日;繼續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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