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11228 即日起 中階印勞境內健檢免辦傷寒檢查 屬國外新引進 則於母國及入國健檢辦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廿八日臺北報導】衛生福利部12月21日公告修正「印尼籍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自即日起,印尼籍來台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辦理境內聘僱檢查時,得免辦相關糞便檢查及症狀問診。疾管署已修正「第三類外國人檢康檢查問答輯」及「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時程與項目一覽表」,以便雇主及仲介業者了解不同聘僱方式下及健檢種類的應辦項目。
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配合勞動部新增「境內聘僱」第三類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自境內聘僱第三類外國人,免辦理「海外入國簽證健檢」,及免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此次取消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境內聘僱檢查免辦傷寒、副傷寒及桿痢檢驗及問診,主要考量其長期在台工作與生活,感染急性傳染病風險應與國人無異,故取消辦理傷寒等檢查規定。配合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衛福部日前修訂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明定第三類外國人健檢各項規範。依規定,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應檢具3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其來台健檢項目,包括胸部X光肺結核、漢生病、梅毒血清、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身體檢查,以及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根據此次修正的問答輯,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境外聘僱之入國簽證健康檢查,應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問診結果;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至於來台後,比照一般藍領移工,仍應於入國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健檢,以及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的定期健康檢查。第三類外國人來台後健檢項目,包括胸部X光肺結核、漢生病、梅毒血清、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身體檢查等。此外,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入國三日健檢,仍須加做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不過檢查結果不作為健檢合格與否判定依據。至於境內聘僱健檢項目,除入國健檢的內容外,須有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曾依健檢辦法辦理該項檢查且結果合格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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