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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12 政院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提高罰則 外國人逾期滯台 罰鍰由2千元提高至3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二日臺北報導】行政院會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共修正52條,主要是鬆綁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居留規定,以利延攬優質人才來臺;另為因應日益增加的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以增強執法量能。

 

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樣態,根據修正草案指出,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修正提高逾期者罰鍰,從原本2千元至1萬元,加重為3萬元至15萬元,並延長禁止其入國期間,從原本最多3年,提高至10年。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另修正在臺合法停留及居留之外國人得參加請願及合法之集會遊行活動。此外,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增訂刑責,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其次針對吸納優質人才來臺,鬆綁停居留規定,修正案中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新增納入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另為簡化外國人申辦居留流程,對於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持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後,修正放寬得免向外交部改辦居留簽證,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

 

又為便利來臺的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此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放寬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為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另對於國人海外出生的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另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考量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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