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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314 製造業等去年底停止適用縮短輪班間隔 輪班間隔11小時 未申請逕縮短將被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四日臺北報導】近期有製造業在勞工更換班次時間未符合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被處罰鍰,勞動部提醒,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4行業之輪班人員,在111年12月底已停止適用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企業若有需要適用縮短輪班間隔,需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若未申請就實施縮短輪班間隔,將處2萬元至100萬於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採輪班制勞工,必須符合工作特殊或特殊原因,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才能將輪班間隔縮短至8小時。黃維琛指出,去年疫情期間經濟部評估當時疫情持續,確診及隔離人數相較去年三級警戒期間更甚,人力調度吃緊,認有比照第三級警戒時調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需求,針對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4個行業輪班人員、約49萬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至8小時,實施期間至111年底。

 

上開行業及事業單位經公告後,如欲於期間內實施,仍應依規定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須符合公告所定適用期間。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書面備查或在勞動部首頁「線上備查系統」填寫。黃維琛進一步指出,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4行業之輪班人員,112年並未延長上述措施,事業單位輪班人員有需要實施縮短輪班間隔,須依循勞基法規定,需先經勞資對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案,由勞動部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經委員討論通過後,方有資格適用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

 

黃維琛指出,目前有53家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至8小時,另有一家原已通過備查的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因被合併,勞工與製程不變,僅公司名稱改變,現提案以新公司名稱通過備查,預定3月15日開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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