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120317 家庭看護移工相關問題 部會未整合 移工轉換制度 監委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七日臺北報導】監察院報告指出,移工跨業轉換人數增加,家庭看護工流失,衝擊失能者照顧品質,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對此勞動部回應表示,為兼顧雇主及移工雙方權益,已積極檢討調整移工轉換制度、改善家庭看護移工薪資、推動擴大喘息和短照服務、辦理補充訓練提升移工照顧技能及鼓勵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等措施。監委鴻義章、王幼玲、紀惠容調查發現,家庭看護移工的工作型態、工作與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是與照顧任務不相等的低薪、長工時、無休假等,勞動部未能深究家庭看護移工跨業轉換之根因,而僅以修正「轉換工作準則」增加移工轉換的條件,然此作法無法真正解決家庭照顧人力流失問題;又本次因修法溝通不足,造成爭議不斷,勞動部允應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指出,衛福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多年來從未進行跨部會整合,致在處理家庭看護移工相關問題時,屢屢「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行政院允宜正視政府政策出現多頭馬車,督導建立可長期運作的長照人力制度,以讓家庭照顧者或家庭看護移工能真正獲得喘息與支持。另外,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機會,長久以來我國勞動政策視移工為補充性人力,對於移工於期滿前轉換工作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僅允許移工在符合就服法第59條所定情形,或合意接續聘僱下得以轉換,民間團體多有應開放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倡議。移工自由轉換將最直接衝擊需要24小時照護的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基此,衛福部、勞動部允應透過調查分析,盤點家庭看護移工實際從事工作內容,積極研議除了現行「一對一照顧模式」、「與被照顧者家庭同住」模式下,有否其他多元照顧模式,能夠兼顧被照顧者家庭與家庭看護移工權益之人力運用方式。
勞動部說明,自111年8月10日起,已調整家事移工由每月薪資1.7萬調高至2萬元。同時提供弱勢家庭及一般家庭雇主薪資補貼,減少家庭經濟負擔。家庭看護工雖然目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時、休息和休假等勞動條件權益仍必須載明於勞動契約,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勞動部指出,為兼顧家庭看護移工休假權利及被照顧者的服務需要,勞動部與衛福部自112年元月起共同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計畫」,聘有家庭看護移工的雇主,可以透過當地政府長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失能等級後提出申請,在家庭看護移工休假時,提供失能者良好的替代照顧,短照服務加上擴大喘息服務,兩者合計每年最長可使用52日。
勞動部說,已與衛福部合作長照接軌機制,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應先至當地政府長照管理中心,優先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成功媒合始得申請聘僱移工,並已在申請流程中,持續加強宣導及建議雇主優先使用長照2.0服務。勞動部後續將持續與衛福部跨部會合作,檢討改善照顧人力制度,維護家庭雇主及看護移工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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