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 / 1061013新聞稿_外勞自行安排返鄉增加 雇主仍有責任
過往外勞返鄉度假,都是由仲介協助訂購機票等事宜,但近期有越來越多外勞自己上網訂機票,在出境前自行安排其他行程,一旦未在期滿前出境,就會連帶雇主受罰。日前台中市就業服務公會發函,勞僱雙方若已約定由外勞自行處理聘僱屆滿時的返鄉作業,後續若因外勞個人因素未如期出境,雇主是否仍要承擔責任,由勞動部做更明確的解釋。
有仲介公司說,隨著網路的發達,越來越多外勞自行訂好機票出境,但因法令上雇主及受委任的仲介須負相對的外勞管理責任,一旦工人在外發生意外,仍須由仲介協助處理後續,因此仍傾向由仲介代訂接送機、訂機票及相關文件處理,控管風險。然而,雇主須尊重外勞的人身自由,無權強制外勞出境,是法令與現實間的矛盾之處。
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外勞聘僱許可屆滿前,勞僱雙方議定期滿不續聘且外勞亦不辦理期滿轉換,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安排外勞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如外國人欲自行購買機票搭機出國,並且告知出國日期及班機時間,雇主應親自或委託他人確認出國文件手續是否完備,以及機票時間是否無誤,且應在出國當日「即時確認」外國人是否完成登機手續並搭機離境,若未確認以致發生未依限離境的情事,即使無故意,仍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認定雇主有過失而應受罰。
但若雇主確認外國人已購買返國機票且日期無誤,出國當日卻發生外國人未依約定時間至機場搭機離境、拒絕離境或因故無法立即離境,如生病受傷、護照遺失、提出申訴等不可歸責雇主的情事,雇主應立即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勞動部提出說明,經個案認定確屬不可歸責雇主事由,始得據以主張免除違法責任。
雇聘辦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外勞聘僱許可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違反者,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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