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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407 移工轉換期間 雇主不得違法指派工作 外國人不可私自打工 以免影響合法權益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七日臺北報導】部分雇主因不熟悉法令,於被照顧人往生後、移工等待轉換期間安排其他工作,近期有數起案例被移民署專勤隊查獲。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移工轉換雇主期間,移工及雇主仍應遵守法令規範,雇主不得安排從事許可外工作,如原聘僱許可函已被廢止,則不可再安排工作;移工亦不可違法工作,否則將影響後續合法工作權益。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被看護人往生後,移工除協助治喪事宜外,雇主不可以指派移工從事照顧他人、洗車、遛狗等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基於移工之前認真照顧老人家,原雇主可能讓移工繼續住在家中,此時原雇主的聘僱許可函已經被勞動部廢止,原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工作,否則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罰鍰。

 

部分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因想賺外快而自行到小吃店、餐館工作,或是幫忙他人家裡清潔打掃,勞動局強調,移工已違反就服法第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令移工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勞動局統計,111年處分雇主違反聘僱外國人,以第57條第1款非法聘僱最多,共有207件,較110年增加25件,其次為第44條非法容留有79件,增加3件,至於第57條第3款指派許可外工作則有46件,也比前年增加6件,整體而言111年違規案件較110年增長。不過外國人違反第43條,勞動局去年共處分182件,較110年減少37件。相關人員說明,部分外國人在處分之前已離境,實際違規的件數會更多。

 

勞動局提醒,移工轉換期間,法令對移工及雇主均有規範,原雇主不可以指派移工從事工作、移工勿私自出外打工,以免雇主遭重罰、移工遭遣送出國,雙方都應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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